法律主观:
取得的红字 是不需要认证的。这里又要分几种情况处理红票 1.如果你是红票对应的原票没有认证过,对方给你开具的红票的话,你只需把它跟红票申请单、红票通知单、红字装订一起即可,重新索要。 2.如果是由于退货等取得的红票,那么在申请开具红票时,你就相应的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了,等红票拿到后,直接附到凭证后即可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发[2007]18号)的规定:“红字专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。”红字,是企业在发生销售退回时所开具的,开局之前,必须要向税务局申请开局《红字专用》,经批准后,才可以开具,并及时入账。
法律客观:
《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第(一)条 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,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(以下简称“新系统”)中填开并上传《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表》,详见附件),在填开《信息表》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,应暂依《信息表》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,与《信息表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